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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稱義的神學觀

时间:2011-12-19 23:31来源:ShengKe Wen 作者:本站编辑
在新约圣经中,最有争议的一卷非“雅各书”莫属——迟至四世纪末,其正典的地位才被最终确认;而在雅各书中,最有争议的经文则当属第二章中关于“行为称义”的论述,马丁·路德甚至认为“因行为称义”从根本上破坏了圣经信息的完整性,单从这一点就足以论断其

                                   本文作者與當代布道家遠志明牧師合影(資料圖片)

 
在新约圣经中,最有争议的一卷非“雅各书”莫属——迟至四世纪末,其正典的地位才被最终确认;而在雅各书中,最有争议的经文则当属第二章中关于“行为称义”的论述,马丁·路德甚至认为“因行为称义”从根本上破坏了圣经信息的完整性,单从这一点就足以论断其不可能出自使徒之手。

在圣经的其他各卷经文中,有许多与“因信称义”相关的论述。旧约哈巴谷书2:4说,“……唯义人因信得生。”“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在罗马书中用了相当长的篇幅来论述罪人如何在神的恩典及耶稣基督的代赎之下因信称义,他在罗马书3:22写道:“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在罗马书4:2中,保罗更是用否定的语气写道:“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初看之下,雅各在他书信的第二章所论述的人要“因行为称义”,与上述经文严重抵触,也使得圣经的读者产生许多不解;然而,若是我们细细查看雅各的论点,就会发现,正如Timothy Neal在他的雅各书注释所说,“雅各的书信远比保罗或彼得的更为接近耶稣基督的原话。”当然,这并不是要否定彼得和保罗书信的重要性,相反,雅各书作为保罗书信的重要补充,深刻阐述了“信心与行为”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唯有正确理解这种关系,方能使我们所领受的福音更为全备。

可叹的是,在基督教漫长的发展史中,人们似乎总有一种倾向要单单偏重于信心或是行为,而忽略了另一要素,使得福音的真理蒙受亏损。在马丁·路德所处的时代,天主教会败坏已至极致,教皇垄断了圣经的解释权,因着对如何称义的教义无意或是有意的错误解读,教会窃取了神称人为义的权柄,甚至错上加错,将“行为称义”简化为通过购买“赎罪券”称义;作为反抗这种腐朽教义并催生新教的翘楚,马丁·路德对于雅各书的轻视是可以理解的,虽然他对雅各书的论断全然错误。然而,在基督教会摆脱了中世纪的阴影并回归正统之后的几百年来,许多新教的派别或是地方教会似乎走上了矫枉过正的路子,在强调因信称义的同时,忽视了行为与“因信称义”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使得许多信徒的信仰与生活完全割裂,从而落在试探之中,这就越发凸显了雅各书的教导在现世代的重要性。
 
人究竟是如保罗所说的“因信称义”还是如雅各所说的“因行为称义”呢?这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保罗“因信称义”的神学观与雅各书中的教导从来就不是矛盾的。

首先,必须明确肯定的是,人是“因信称义”的。保罗在罗马书中从人与生俱来的罪性开始,论述了耶稣基督的救赎和神奇妙的恩典,从根本上否定了人靠着遵行律法,也就是因行为得救的可能性。在保罗写作新约书信的年代,法利赛人和文士代表的犹太教传统势力以律法为本的信条在新兴的基督徒群体中仍然有巨大的影响力,而信徒若专注于对律法法利赛式的遵守,便无形中忽视了对十架救恩的仰望,并与之失之交臂。因为即使是法利赛人,也无法遵行全律法,而“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更何况法利赛人所遵行的所谓律法,有许多只是对于犹太民族文化传统的一种刻板继承。

所以,对于如何调和雅各与保罗的神学观,一种比较便给的解决方案是认为当保罗排除“因行为称义”正确性的时候,他所指的“行为”乃是像法利赛人那样的遵行律法,而雅各书中所说的行为则有不同的含义。罗马书3:28节(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似乎也为这种说法提供了佐证,然而,保罗在罗马书4:2节(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 神面前并无可夸。)所说的行为显然不是指遵行律法,因为此时律法尚未颁布。而这节经文距离前者是如此之近,可以推断保罗在其一脉相承的论述中,通过4:2节将“行为”的定义从“遵行律法”这样的典型行为进一步扩展到一切的行为。

事实上,雅各书二章中所说的“行为”与保罗所说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不同;然而,若是我们细细查考雅各书2:14~26节,便会发现这里所说的“信心”与“因信称义”中的信心有巨大的差别。雅各在2:14节一上来就点明了这种差别:“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这个假想的反面典型虽然宣称自己有“信心”,却是说一套,做一套,因为他“没有行为”。在14节的末尾,雅各用一个冠词“这”来凸显了这种没有行为与之相称的信心与真正信心之间的天壤之别,那就是这种信心根本无法使人得救。接下来,雅各在2:15~16两节经文中又用了一个口头上关心有需要的弟兄却无实际行动的例子来阐明虚假信心于人于己都毫无益处,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结论:正如没有呼吸的人体是死体一样,没有好行为与之相称的信心也是死的信心。

18、19两节经文与上下文的内在逻辑衔接关系,因对原文断句方式的不同,历来有多种解读,但不论如何断句,其所要表达的观点却十分明确:所谓“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其含义是信心要靠着好行为才得以彰显,得以成全,好行为是活泼有功效的信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说,好行为是真正得救之后,对神坚实的信心所必然结出的果实。

    在保罗书信及福音书中,有不少经文都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马太福音3:8(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马太福音5:16(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以弗所书4:1(既然蒙召,行事为人就当与蒙召的恩相称。),等等……可见,雅各的立论与整本新约圣经所着重的教训并无二致,即信徒需藉伦理、道德、行为表达其信仰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难点在于,由于与生俱来的罪性,一个信心再好的信徒,也难免有软弱、跌倒、犯罪的时候,我们能据此说他“有信心,却没有行为”吗?而一个自称有信心却活在罪中的人,偶尔做了一件好行为,我们又能说这好行为彰显了他所自称的信心吗?
答案显然均为否。而产生以上悖论的误区就在于,我们不能把行为简化为某一次或者某一个时间段内的行为。灵性生命是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这灵性的生命,只有以十架的救恩为其存活的根基,以真实的信心为汲取养分的管道,才能最终结出圣灵的果子。保罗说,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些果子不仅仅是一时的善举,更是人生的态度——对罪的悔悟,对神的感恩,对邻舍的爱,对恶行的厌恶,对美善的赞许与向往并身体力行,等等等等……正如丁道尔在他的雅各书注释中所说:“真实的信心必须超过理智,进入意志,不单影响我们的“信仰”,也必须影响我们的态度及行为。”而那种止步于理智认知的信心,不过是雅各在2:19节所嘲讽的“鬼魔的信心”罢了。

在信仰实践中,许多基督徒都会有保罗式的痛苦,所愿意的善,行不出来,所不愿意的恶,反倒去行;不仅去行,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行。这种情况下,若有对神的真实信心,就能够察觉自己的罪行,并为之忧伤痛悔,继而向神支取更新翻转的力量,最终痛改前非,而灵性的生命也因之得以成长。这同样是行为彰显信心的一个例子。而行为彰显信心最有力的方式,莫过于雅各在2:15~16节中所暗示的那样,以神的爱用实际行动来爱人了,可以想象雅各在写下这两节经文的时候,他的脑海中正回响着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5章对他的门徒所说的那一番话,“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留我住;我赤身露体,你们给我穿;我病了,你们看顾我;我在监里,你们来看我。”,“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行为是信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圣经教导我们要有好行为岂非多余吗?只要单讲信心就好了。因为只要有了信心,就必定会有好的行为;而如果一开始就没有信心的人,教他再多好行为,也无法使他拥有信心。   这个问题看似荒谬,但今天教会所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若是追根溯源,从神学角度都可说是肇因于此。雅各在2:21~23所举的亚伯拉罕的例子,给我们提供了一把解决此问题的钥匙。在这几节经文中,最引人注目的是21节在字面上与保罗在加拉太书3:6和罗马书4:3两次引用的旧约经文创世纪15:6(亚伯拉罕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的严重冲突,而更引人深思的是在23节,雅各自己也引用了创世纪15:6的经文。在创世纪15章时,亚伯拉罕尚未生育,他坚信神将要赐下由他本身所出的后裔,且他的后裔将如天上的星那样多,因此,神在此时就已经称他为义了;而雅各在21节所举的献以撒的例子却是在数十年之后。难道亚伯拉罕被“称义”了两次吗?丁道尔在他的雅各书注释中指出:
“保罗给予‘称义’一非常特殊的意义,与他整个神学观点密切相关。这字的意义是指一个人首次从罪及死亡的境界转移到圣洁和生命的境界,这项转移藉罪人凭信心与耶稣基督──那‘公义者’──认同而产生。因此对保罗来说,称义是一至尊的法庭式行动,神在此举中不看人的任何‘行为’,声明罪人在祂面前无罪。”

而当雅各使用“称义”一词时“与保罗不同的是,他将这字应用在神对一个人‘最后’宣告的公义,而非人‘首度’凭借信心获取的公义。换句话说,雅各说的‘称义’是保罗说的‘审判’,这一分野,即卫斯理所说‘首度的称义’及‘最后的称义’。”
所以,即使在重生得救之后,信徒也要竭力将圣经的教训实践在生活中。一方面我们最初的信心需要藉着好行为才能得以“应验”,这应验不仅是人面前证明自己的信仰,更重要是我们需要常常以圣经的教导为标准来查验自己的行为,否则难保不成为雅各笔下的“说自己有信心”的可悲角色;另一方面,信心不仅有“有无”、“死活”之分,还有“大小”之分,好的行为,能激发我们的信心由软弱幼稚走向成熟坚定,“本于信,以致于信”,使我们最终能在神的审判台前得称为义,这是将陪伴信徒走完余生的功课。

回到最初的伪命题,实际上,笔者认为,至少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相信“因行为称义”远比相信“因信称义”要容易的多。即使是一个对基督教义全无了解的普通人,也很难相信一个人自称有信心却仍然一意孤行地无恶不作,在最终能够得救。然而,随着世界一天天的败坏,人们越来越追求罪中之乐,又想要救恩,又想逃避背起十字架跟随主的责任,因之自觉或不自觉的曲解了“因信称义”,忽视雅各书的教导,将信心与行为割裂开来,活在罪中而不自知。这样末世的时候,雅各的当头断喝:“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就越发显得振聋发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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